Explanation No 535 tips / 臨檢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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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535號釋憲
  •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份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與第6條,警察臨檢必須身著制服、表明身分及事由,同時,警察臨檢的前提必須是「懷疑犯罪」或「已犯罪」或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
  • 若碰上臨檢,並非在指定處所,警察又沒有合理的事由,或是除了「感覺有問題」以外,說不出其他懷疑犯罪的事實,那麼這臨檢就可能違法,當然可以拒絕!
  • 拒絕的後果,依警察職權使法第7條,警察可能會將你帶往附近的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但從攔下你開始,整個查證身分的過程不可以超過3個小時。
  • 選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當下向警察提出異議,若警察繼續臨檢,你就向警察索取「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日後提起訴願、訴訟!
  • 記下臨檢的警察編號、時間地點,甚至是錄影蒐證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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